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 第一百零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节 碳排放权交易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开展造林绿化、森林抚育、湿地保护与恢复以及海洋生态保护等措施和行动的,可以按照规定换算成碳减排指标,用于抵销企业自身碳排放量或者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