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市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其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交易结果调整交易双方的污染物排放指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