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污染物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在国家制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的基础上,制定本市有毒有害污染物补充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排放前款规定的国家和本市名录所列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污染物排放口和周边环境实施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