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八条 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机构对自有污染防治设施实施运营管理,也可以将污染物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机构集中处理。排污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环境保护责任。 委托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机构运营管理污染防治设施的,由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运营管理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受委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机构集中处理污染物的,由受委托单位承担污染治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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