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下列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在线视频监控设备,接入市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终端并确保正常运行: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配套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 (三)其他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但因严重干扰周围环境、影响居民生活,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的建筑施工工地、餐饮等排污单位。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控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