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履行下列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一)设立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准入有关规定; (三)按照规定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业废水、废气集中处理设施和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等园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园区污染物排放监测; (四)推进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 (五)建立入园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入园排污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登记等情况; (六)对入园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保护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