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履行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职责。 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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