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同步规划和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和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升级改造,应当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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