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履行下列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一)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 (二)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教育培训计划; (三)保障环境保护所需要的资金投入; (四)保证生产流程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标准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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