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推动工业园区建设,引导排污单位入驻工业园区,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 新建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已经建成的工业园区,但是因安全生产原因不适合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