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碧道、绿道和森林步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机制,推动碧道、绿道和森林步道互联互通,优化河湖岸线和水务设施景观,提升碧道、绿道和森林步道的生态功能效益,防止造成生物多样性减少、物种隔离、迁徙障碍等。 一般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