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广东省或者本市引进外来物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种群结构调节等需要向野外释放外来物种的,应当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并报市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