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野生动植物就地和迁地保护机制,建设种质资源库、动物细胞库等离体保存设施。 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收集研究和开发利用的,不得影响野生生物种群的遗传完整性,不得损害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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