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野生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迁徙洄游通道的保护,对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栖息地、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修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