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护珍稀濒危物种、重要种质资源、极小种群物种和区域特有物种,对受威胁的野生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国家和广东省重点保护物种名录与重要自然栖息地保护清单,根据需要制定本市重点保护物种补充名录与重要自然栖息地保护补充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