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禁止围填海。 经国家批准的重大项目需要围填海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与围填海工程同步实施。 生物多样性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