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二十九条 城市开发建设应当保护地表水系、滩涂湿地、自然地貌以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并与开发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已建项目,分类、分期组织实施整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