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制定生态修复规划,对生态功能退化或者丧失的河湖水系、红树林湿地、岸线等区域、流域,组织实施系统性生态修复、重要生态廊道节点生态修复等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