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三十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修复标准。 承担生态修复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生态修复标准开展生态修复,对生态修复全过程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编制生态修复评估报告,报告作为生态修复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实施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开展生态修复成效评估;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实施整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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