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二十七条 生态修复应当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生态系统自我恢复能力,保障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