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节 生态保护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开展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要素对健康影响的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 支持环境健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