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排污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和处置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污染物,防止发生环境污染。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以及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