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鼓励排污单位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在未改变项目性质、未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种类的前提下,下列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改造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材料的;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的;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的; (四)采用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的。 其他纳入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