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