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移送的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门。经审查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部门。 公安机关受理的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涉案物品在提取证据依法封存后,具备条件的可以交市公物仓保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