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信用监管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用监管 第四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机制,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下列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和行政处罚; (二)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隐匿证据、拒不接受调查,妨碍行政执法; (三)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中被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活动中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或者违背知识产权合规性承诺; (五)其他应当纳入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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