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信用监管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信用监管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等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查询相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公共信用状况。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五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申请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 (一)提供虚假知识产权申请材料的; (二)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永久性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申请政府相关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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