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展会举办时间三天以上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与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并在展会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展会主办单位或者其设立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认为参展产品构成侵权,参展方无法在限定时间内证明未侵权的,展会主办单位应当立即责令参展方撤下参展的侵权产品,并移送市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