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排放管控工作的领导,并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另行制定碳排放管理的具体办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