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排放管控工作的领导,并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另行制定碳排放管理的具体办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