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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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坚持发展低碳经济,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实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下简称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经济...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实行碳排放管控制度。对特区内的重点碳排放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以下统称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实施管控,碳...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产...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建立碳排放抵消制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可以利用经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查认可的碳减排量(以下统称核证减排量)抵消其...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包括碳排放配额交易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碳排放管控单位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碳排放权交...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向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提交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对...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碳排放管控单位违反本规定,超出排放额度进行碳排放的,由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按照违规碳排放量市场均价三倍的标准处...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排放管控工作的领导,并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和...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