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在其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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