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建立碳排放抵消制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可以利用经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核查认可的碳减排量(以下统称核证减排量)抵消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量。 核证减排量的来源、范围、类别以及抵消比例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