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向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提交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的年度碳排放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应当客观、公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