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碳排放管控单位违反本规定,超出排放额度进行碳排放的,由市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按照违规碳排放量市场均价三倍的标准处以罚款。 碳排放管控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定,并在碳排放控制方面成效显著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