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