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统称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给予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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