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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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职工每月按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百分...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缴费人...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如实向市社保机构申报上月每个职工的工资总额,并按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向职工...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人员应当依照社会保险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年审、变更、注销等手续。 市市场监督管...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提取。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特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金额,依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内流动...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社保机构核查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企业...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基本...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统筹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参加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归侨身份的参保人,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未申请领取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具有本市户籍的参保人或者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本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按照...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应当在其死亡后六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结手...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统称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养老...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按年度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运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定期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寄送参保人。 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登录社会保险...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曰起,按日加收万...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资料或者拒绝接受社保稽核的,致使市社保机构无法核实养老保...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或者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行为无效...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依法不应当享受或者超出其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予以追回;单位、个人采取弄虚作...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社保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 本条例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职工实际缴费年...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境定...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标准、支付渠道依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2010年1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