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曰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社保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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