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5.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