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