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2010年1月1日至本条例实施前,在本市办理申请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未按国家转移接续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的参保人,按本条例规定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领取养老金的当月起补发差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