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