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在本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以及外籍人员的养老保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