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缴费和计发的,按本市上二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缴费和计发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