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社保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 附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