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特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承办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