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依照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2.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