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 (四)其他收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