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得重复享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