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过渡性养老金。 前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 (一)统筹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过渡性养老金; (四)调节金。